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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日,工业和信息化部发布了《900MHz频段射频识别(RFID)设备无线电管理规定》(以下简称《规定》)。为更好地理解和落实《规定》,现就有关内容解读如下:
一、为什么要制定《规定》?
2007年,原信息产业部发布《800/900MHz频段射频识别(RFID)技术应用规定(试行)》(信部无〔2007〕205号),明确了 RFID 设备属性、技术要求,对促进RFID设备产业发展发挥了积极作用。近年来,随着RFID设备技术发展和规模应用,上述规定已不能完全适应RFID设备管理的需要。一是900MHz频段能够满足 RFID 设备产业需求,国内外RFID设备已基本不再使用800MHz频段,800MHz频段腾退后可重新规划使用,有利于频谱资源的合理有效利用。二是工业和信息化部发布的2019年第52号公告更新了微功率短距离无线电发射设备目录,未将RFID设备列入微功率设备范畴,需进一步明确RFID设备属性及管理模式。三是制定《规定》适应产业发展及行业应用需求,有助于尽早形成产业预期。
二、《规定》制定过程中开展了哪些工作?
《规定》主要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无线电管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无线电频率划分规定》《无线电发射设备管理规定》等法规规章,并参考了国际电信联盟《无线电规则》等相关规定,在保障现有无线电业务的基础上,充分 考虑产业现状和发展趋势。
在制定过程中,主要开展了以下工作:一是广泛调研国内外相关政策以及产业需求,开展同、邻频段无线电系统的频率兼容共存研究,组织射频技术特性测试验证工作。二是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并书面征求地方无线电管理机构、 国务院有关部门等单位意见。三是认真研究各方面意见,对反映较为集中的问题先后召开多次产业界专题协调会,形成《规定》(草案)。
三、《规定》作出了哪些调整?
《规定》主要在管理政策和技术要求两方面对原规定进行了调整,具体如下:
在管理政策方面。一是考虑到RFID产业发展趋势和频率使用情况,本次修订不再保留原规定中的840-845MHz频段,明确 RFID设备工作频率为920-925MHz。二是明确RFID设备参照地面公众移动通信终端管理,需取得无线电发射设备型号核准(以下简称型号核准)证,但无需取得无线电台执照。RFID 设备不得对其他合法的无线电台(站)产生有害干扰,也不得提出免受有害干扰的保护要求。三是增加对邻频铁路专用频率的保护,即在距铁路轨道中心线最短水平距离33米范围内设置920-925MHz频段RFID设备时,应征得国家铁路局或地区铁路监督管理局同意。
在技术要求方面。一是考虑国际移动通信(IMT)技术发展以及广播电视业务保护需求,调整了相关频段杂散发射限值。二是新增接收机阻塞限值,以提升RFID 设备抗干扰能力。
四、《规定》与原规定如何衔接?
考虑到800MHz频段RFID 设备已基本退出市场,《规定》中900MHz频段RFID 设备相关技术要求较原规定无较大调整,对现有产业影响较小,经与产业界充分沟通,《规定》自2024年11月1日起施行,原规定同时废止。即在2024年11月1日前,对于符合原规定而不符合本《规定》所列技术要求的设备,仍可按照原规定申请型号核准或延期;自2024年11月1日起,RFID设备须满足本《规定》相关技术要求,不再受理和审批不符合本《规定》所列技术要求的 RFID 设备型号核准申请,已获得型号核准证的 RFID 设备可以继续销售和使用到报废为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