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我厅下发了《关于印发<湖南省工业和信息化厅在行政管理事项中实行以信用为基础的监管机制的暂行办法>的通知》(湘工信法规〔2021〕464号)(以下简称《暂行办法》),为便于理解《暂行办法》内容,做好贯彻实施工作,现就相关问题解读如下。
一、出台背景和依据
社会信用体系是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和社会治理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2019年7月9日,《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快推进社会信用体系建设构建以信用为基础的新型监管机制的指导意见》(国办发〔2019〕35号)提出,要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按照依法依规、改革创新、协同共治的基本原则,以加强信用监管为着力点,创新监管理念、监管制度和监管方式,建立健全贯穿市场主体全生命周期,衔接事前、事中、事后全监管环节的新型监管机制,不断提升监管能力和水平,进一步规范市场秩序,优化营商环境。
近年来,省政府相继发布了《湖南省社会信用信息管理办法》(湖南省人民政府令第303号)《湖南省人民政府关于建立完善守信联合激励和失信联合惩戒制度加快推进社会诚信建设的实施意见》(湘政发〔2017〕5号)《关于进一步完善失信约束制度构建诚信建设长效机制的实施方案》(湘政办发〔2021〕54号)等规章和规范性文件,对我省社会信用体系建设工作进行管理和规范。
按照省社会信用体系建设相关工作要求,我厅2017年制定印发了《湖南省经济和信息化委员会在行政管理事项中使用信用记录和信用报告等信用产品的暂行办法》(湘经信法规〔2017〕260号),随着社会信用体系建设工作的深入推进,此文件不能完全适应我省工信系统社会信用体系建设工作需要。为此,我们依据国家和省现行相关文件要求,以及相关法律法规,制定了本《暂行办法》。
二、制定目的
1、以加强信用监管为着力点,建立健全贯穿市场主体全生命周期,衔接我厅行政管理事项事前、事中、事后全监管环节的新型监管机制,使监管更具有针对性和可操作性,进一步提升监管能力和水平。
2、为我厅在行政管理事项中实行以信用为基础的监管机制制定工作规范。
3、通过建立新的工作制度,深入推进“放管服”改革,优化营商环境,激发市场主体活力。
三、主要内容
《暂行办法》共十三条,分为三个部分:
第一部分:第一条至第二条,制定《暂行办法》的目标和依据。
第二部分:第三条至第十二条,规定了行政管理事项事前、事中、事后全监管环节实行以信用为基础的监管机制的具体做法及要求。
1、实行信用承诺。办理行政许可、行政确认等适用信用承诺制的依申请的行政事项要求提供证明材料时,实行证明事项告知承诺制。行政相对人不选择以告知承诺方式办理行政审批事项的,应当按照法律、法规和规章的有关规定,实施行政审批。其他行政管理事项也应积极推行信用承诺制,并将相关信用承诺信息形成结构化标准数据,推送至省社会信用信息共享平台。
2、实行以信用为基础的联合奖惩。一是实行信用审核。在行政许可、行政检查、公共资源交易、财政资金支持等工作中,根据履行职责需要查询公共信用信息,将行政相对人等相关主体的信用记录作为实施行政管理的重要依据。二是实行守信激励。对符合守信激励政策条件的行政相对人,在法定权限范围内采取激励措施。三是实行失信约束。对违反法定义务或者约定义务的行政相对人,在行政管理中采取惩戒性监管措施。
3、实行信用修复。失信行政相对人通过规定方式实现信用修复,可终止实施联合惩戒措施。
4、实行信息共享。建立信用信息目录,并及时归集上传至省社会信用信息共享平台。本厅相关业务信息系统主动与省社会信用信息共享平台互联互通,实现信用信息的自动核查。建立核查日志,核查日志应当长期保存,保护信用信息安全和信用主体合法权益。
第三部分:第十三条,执行期限。考虑到国家社会信用体系建设工作形势发展变化快,《暂行办法》有效期定为两年,以较短的修订周期适应快速变化的工作形势和要求。
四、解释部门和咨询电话
《暂行办法》由我厅法规处负责解释。
联系电话:0731-8895545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