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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南省中小企业人才培训基地管理暂行办法
文件名称: 湖南省中小企业人才培训基地管理暂行办法
索引号: 4305000026/2015-00058  
公开目录: 人事信息 公开责任部门: 工业和信息化局
发文日期: 2015-10-30 公开形式: 主动公开
生效日期 : 2015-10-30 有效期: 永久
(草案)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贯彻落实《湖南省中长期人才发展规划纲要》(2010-2020)和湖南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支持中小微企业发展的实施意见》,推进中小企业人才培养,构建覆盖全省的中小企业培训基地网络,引导全省社会培训服务机构有序地开展中小企业人才培训,为广大中小企业提供人才支撑和智力保障,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认定的中小企业人才培训基地的培训对象是省内中小企业在岗人员等。
第二章 培训基地认定
第三条 申报条件。具备下列基本条件的企事业单位、社会服务机构均可申报省级中小企业人才培训基地。
(一)依法设立的独立法人单位。
(二)具有健全的组织机构及内部管理制度,有固定的培训场地和必要的教学设备。
(三)具备稳定的教师队伍和广泛的教师资源,能根据培训项目要求,及时安排相关教师担任教学任务。
(四)具有组织中小企业人才培训的经验。近2年培训超20场次,受训人数超1000人次。
(五)具有培训课程研发能力,能够根据经济社会发展需求,紧贴中小企业发展的特点,及时更新课程设置。
(六)能按照培训项目开展培训,运作规范,收费合理,受到企业的良好评价。
(七)积极为中小企业提供服务,开展招聘、论坛、讲座、公开课等公益性活动。
(八)能及时反馈培训效果,建立培训相关台帐。
第四条 申报材料。申报基地的单位应当提供以下申报材料,并保证填报资料的真实性和完整性。
(一)湖南省中小企业人才培训基地申请报告(见附件1)。
(二)企业法人营业执照或事业单位法人资格证或社会团体法人资格证复印件。
(三)经营场地证明。
(四)在职教职员工名单及兼职教师名单。
(五)上年度经会计师事务所审计的财务报表。
(六)申报材料真实性声明函(见附件2)。    
上述材料属复印件的,应在复印件上加盖公章。
第五条 认定程序。所有培训机构认定均采用备案制。
(一)申报。
1符合条件的单位需经所在地经信委(局)同意推荐后向省经信委申报。
2、省直专业培训机构需经主管部门同意推荐后向省经信委申报。 
3、国内外知名培训机构湖南分支机构可直接向省经信委申报。
(二)审查。待资料审查通过后,省经信委将对申报的培训机构进行现场考查、评估。
(三)评审。对资料审查和现场考查合格的单位,省经信委将组织专家评审。
(四)备案。对评审合格的单位在省经信委网向社会公示七天,对公示无异议的单位下发认定文件并备案。
第三章 培训基地扶持
  第六条 授牌。对被认定的培训基地,省经信委授予湖南省中小企业人才培训基地。
第七条 项目支持。省中小企业发展专项培训类项目,重点支持经备案的培训基地,择优推荐申报国家相关发展专项。
第四章 培训基地管理
第八条 组织管理。
(一)   省经信委负责全省中小企业人才培训基地的认定和备案管理,指导培训基地开展人才培训服务,扶持中小企业人才培训基地发展。
(二)   新增基地根据市场需求适时补充,对已经授牌的培训基地进行不定期检查。
第九条 信息报送。培训基地应及时向省经信委上报基地运营情况,每年上报一次。对于培训基地更改名称、地址、法人等,应在更改后一个月内报省经信委备案。
第十条 有下列情形的,撤消培训基地称号:  
(一)受到有关司法、行政和行业组织等部门处分的;  
(二)弄虚作假骗取培训资金的;
(三)无正当理由不参加由省经信委组织的中小企业人才服务活动;
(四)被企业或学员投诉,造成不良影响的;  
(五)连续一年不向管理部门报送信息的。
第十一条 联系机制。各地州市、县(区)经信委应加强与所在地培训示范基地单位联系沟通,定期了解培训基地运营情况,与省经信委共同支持培训基地的发展。
第五章 附则
第十二条 本暂行办法由湖南省经济和信息化委员会负责解释,自发布之日起试行,凡以前规定与本办法规定不一致的,按本办法规定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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