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邵阳市工业发展(湘南湘西承接产业转移)专项资金管理办法
文件名称: 邵阳市工业发展(湘南湘西承接产业转移)专项资金管理办法
索引号: 4305000026/2019-00852  
公开目录: 规范性文件 公开责任部门: 工业和信息化局
发文日期: 2019-11-11 公开形式: 主动公开
生效日期 : 2019-11-11 有效期: 永久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有效发挥财政资金的引导和激励作用,加快推进湘南湘西承接产业转移示范区建设,推动我市工业经济特色发展、创新发展、高质量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和《邵阳市市级财政专项资金分配审批管理办法》、《中共邵阳市委办公室邵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加快推进邵阳工业新兴优势产业链发展的意见》等法律和文件精神,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工业发展(湘南湘西承接产业转移)专项资金是指经市政府批准设立,每年由市财政预算安排,专项用于支持市辖三区及邵阳经开区工业经济发展的产业扶持资金。

第三条市工业和信息化局会同市财政局根据市委、市政府决策部署,负责确定专项资金支持的方向和重点,组织项目申报、评审、实施以及验收等工作。市财政局会同市工业和信息化局负责专项资金的预算编制与资金下达、监督与检查、使用与管理、绩效与评价等工作。

第四条专项资金实行制度办法、申报流程、评审结果、分配方案、绩效评价等全过程公开。

 

第二章  支持的原则及范围

第五条专项资金安排遵循以下原则:

(一)突出导向性,择优扶强。资金安排要有鲜明的导向,原则上重点投向战略性新兴产业、新兴优势产业链和骨干龙头企业。紧扣我市工业发展战略和产业发展规划,重点投向在我市产业发展中引领性、变革性、决定性的大项目、好项目。坚决杜绝摊煎饼”、“撒胡椒面

(二)突出精准性,注重效益。按企业投资额度、投资强度、工程实物量、投入产出比等来排名,优先选择重大工业项目进行扶持,重点支持产业带动能力强、有较强示范引领作用、对本地就业和财税有较大贡献的产业建设项目。

(三)突出成长性,鼓励创新。要瞄准未来,注重培养技术含量高、创新能力强、成长性好的高新技术企业。支持高新技术产业项目及通过高新技术改造传统产业的项目建设。鼓励企业和科研机构增强自主创新能力。

(四)突出规范性,严格程序。严格项目管理、规范审批流程、科学安排使用产业引导资金。公开办事程序,接受纪检监察、审计部门和社会监督。资金的筹集拨付要严格按照国库集中收付制度要求执行,实现资金投向形成正向激励效果,确保资金使用安全、可靠,并发挥效益。

第六条专项资金的支持范围。专项资金主要支持工业企业、为工业企业服务的相关机构及与工业经济发展密切相关的重点工作,支持的工业企业必须符合国家产业政策和省、市工业发展重点要求。围绕新兴产业培育发展和传统产业转型升级,重点支持:

(一)重点聚焦新兴优势产业项目。重点培育和扶持9大工业新兴优势产业链,具体是:特种玻璃产业链、装备制造产业链、智能家居产业链、液压基础及整机产业链、先进储能材料及新能源汽车产业链、节能环保技术及应用产业链、中医药产业链、新能源装备产业链、3D打印及机器人产业链。

(二)优先扶持重大产业项目。优先支持:投资1亿元以上的新开工、新投产的工业项目;年产值过10亿元以上的工业项目;年纳税5000万元以上的工业项目;年吸纳就业人员过2000人(签订1年以上劳动合同)的项目。

(三)鼓励支持重大技术创新和重大技术改造项目。重点支持高新技术成果转化及专利产业化项目;支持通过科技创新、技术革新、引进设备,实现产品升级换代取得重大突破的项目;支持小巨人成长取得重大实质效果的中小微企业项目。

(四)统筹兼顾配套服务类项目。统筹保障、适当安排支持重大产业发展规划设计、公共服务平台建设、水电气等要素保障、企业入规入统、重点人才引进、企业帮扶、考核激励、招商引资、安全生产、维护稳定等优化企业发展环境类的项目及重大工业产业工作。

(五)市委、市政府确定需要支持的其他重大项目和重大事项。对于特大、重大工业招商项目,经市委、市政府研究决定,可采取一事一议的办法出台特殊支持政策。

(六)每年度具体支持方向和重点,由市工业和信息化局和市财政局在资金申报文件中进行明确。

 

第三章支持方式和标准

第七条原则上每年集中70%以上专项资金,优先支持515个重大工业产业项目建设,每个项目扶持资金原则上不超过100万元,不少于50万元。

专项资金采取无偿资助支持方式。原则上一个项目只支持一次。对重大投资项目可采取一次审核确定支持额度,按项目进度分批进行支持。同一年度内,采取无偿资助支持方式的专项资金对同一项目单位原则上不重复安排。奖励项目按照有关办法规定或者市委、市政府会议纪要执行。

第八条采取无偿资助支持方式的项目支持额度原则上不超过核定的项目新增固定资产投资总额的5%。资金安排必须结合企业税收、项目投资、项目进度、税额及新增就业人数、技术创新水平、市场前景等综合因素予以确定。

第九条  示范带动作用特别强、投资额度特别大、对市级财政税收贡献特别突出的项目,经市委市政府决定,可适当放宽支持额度。

 

第四章申报条件

第十条在符合资金支持原则和范围的前提下,申报专项资金的单位或企业需具备以下条件:

(一)在我市市区依法注册、具有独立法人资格;

(二)必要的专业技术人员、研究与开发或应用条件;

(三)健全的财务管理机构和完善的财务管理制度;

(四)规模以上企业,有良好的会计信用和纳税信用,按时向财政、工信、统计等部门报送相关数据报告和情况,无不良记录;

(五)往年申请的同类项目未完成和已完成但验收不符合项目要求的,以及同一项目已按市委、市政府其他文件享受过市级财政补贴的,项目单位(含隶属或财务关联企业)不得再次申请工业发展专项资金。

第十一条申报专项资金的项目须具备以下条件:

(一)符合国家、省、市产业政策和相关规划;

(二)拥有可靠的技术来源、投资来源和成熟的技术方案,无知识产权纠纷;

(三)有较好的市场前景和良好的经济社会效益,有推广、示范、带动效应;

(四)项目符合环保、节能、降耗、安全等要求。

 

第五章项目申报与审查

第十二条每年11月底前,市工业和信息化局会同市财政局下发下一年度项目申报通知,对项目申报工作进行部署。申报通知在市工业和信息化局、市财政局门户网站或相关媒体上公开。

第十三条 项目申报按属地管理为主、归口管理为辅的原则。市辖三区、邵阳经开区工信部门会同同级财政部门,对符合要求的项目(含工业园区项目)联合申报。其中,工信部门负责项目资料的接收,并会同同级财政部门对项目资料进行初审,对符合申报条件的,以联合行文的形式上报市工业和信息化局和市财政局;中央和省在邵项目直接向市工业和信息化局和市财政局申报;市属企业项目由企业主管部门签署意见后向市工业和信息化局和市财政局申报。

申报推荐单位对申报项目资料的真实性、合法性、合规性负责。

第十四条 项目的受理审核,按以下程序进行:

1.市工业和信息化局对上报项目进行形式初审,初审内容包括项目内容是否真实并符合项目资金支持范围、申报单位是否符合申报条件、绩效目标是否明确具体、申报资料是否符合要求、同一项目是否存在多头或重复申报等。

2.对形式初审合格的项目,由市工业和信息化局会同市财政局组织专家进行评审并出具专家评审意见。对需要现场考察的项目,由市工业和信息化局组织考察。

3.市工业和信息化局会同市财政局根据市委、市政府年度工作重点、年度资金预算,结合专家评审意见、考察情况等,提出专项资金支持项目、支持额度及支持方式的建议方案,并由市工业和信息化局制作项目计划安排表报分管工业副市长审定。

4.市工业和信息化局会同市财政局根据分管工业副市长审定的拟支持项目和资金额度,按要求和程序在各自网站或相关媒体公示7个工作日。

5.市工业和信息化局将公示无异议的专项资金安排计划报分管工业副市长审批后送市财政局联合行文。

 

第六章专项资金的拨付与使用管理

第十五条市财政局会同市工业和信息化局,按照分管工业副市长批准的专项资金安排计划和财政预算管理规定下达专项资金,并按照国库集中支付制度的有关规定进行拨付。

第十六条 项目资金使用必须严格按预算执行。如果项目实施过程中确需调整预算的,按照国家和省有关文件执行,其中项目投资总额调整、项目承担单位变更等重大调整事项,应及时报告市工业和信息化局、市财政局办理调整审批手续。

 

第七章监督与管理

第十七条 专项资金项目实行验收制度。项目验收由市工业和信息化局组织实施,市财政局给予配合和支持。自专项资金计划下达日起两年内,原则上应完成项目验收工作。未完成项目验收的单位,原则上不得申报新的专项资金项目。

第十八条市工业和信息化局、市财政局定期或不定期开展项目设施和专项资金使用情况检查,督促项目单位按进度推进项目建设。建立项目绩效评价制度并组织开展绩效评价,绩效评价结果作为今后安排专项资金的重要依据。绩效评价结果在市财政局、市工业和信息化局门户网站和相关媒体上同时公布。

第十九条专项资金必须专款专用,专账管理,严禁虚报、冒领、截留、挤占、挪用。违反规定的,将收回已安排的专项资金并依照《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等有关规定予以处理;涉嫌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第八章附则

第二十条本专项资金设置年限为2019年至2021年,到期自动终止,如需延续,按新设专项程序报市人民政府批准。

第二十一条本办法仅适用于市本级。各县市区和邵阳经开区可根据本地实际,参照本办法制定本地的专项资金管理办法。

第二十二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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