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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南省经济和信息化委员会关于重新印发《湖南省无线电干扰查处程序规定》的通知
文件名称: 湖南省经济和信息化委员会关于重新印发《湖南省无线电干扰查处程序规定》的通知
索引号: 4305000026/2018-00319  
公开目录: 规范性文件 公开责任部门: 工业和信息化局
发文日期: 2018-08-10 公开形式: 主动公开
生效日期 : 2018-08-10 有效期: 永久

湖南省经济和信息化委员会

关于重新印发《湖南省无线电干扰查处程序

规定》的通知

 

各市州无线电管理机构,省无线电监测站,无线电设台单位(个人):

    《湖南省无线电干扰查处程序规定》原以湘经信无委〔2012348号文印发。根据有关规定,经清理,对条款内容不做实质性修订,现予重新印发,请遵照执行。

 

湖南省经济和信息化委员会

                                                            201854

                      

湖南省无线电干扰查处程序规定

     1、概述

     1.1  为规范无线电干扰查处工作程序,提高工作效率和服务水平,有效维护空中电波秩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无线电管理条例》、《湖南省无线电管理条例》等法规及有关文件规定,结合我省实际情况,按照统一集中受理,属地同步处理,全程监督协调的原则,特制订本规定。

1.2  对依法设置使用的无线电台(站),无线电管理机构保护其使用频率免受有害干扰。

1.3  省无线电管理委员会办公室(以下简称省无委办)统一受理本省辖区内无线电干扰申诉并负责无线电干扰查处全程的协调、监督。鉴于无线电干扰申诉主要在申诉处理平台处理,省无线电监测站确定专人按职责分工实施受理无线电干扰由干扰涉及地区的市州无线电管理机构负责查处,省无线电监测站应提供技术指导和支持。如有必要,由省无线电监测站组织省无线电管理机动大队负责排查。

省内跨市州无线电干扰由省无线电监测站牵头组织排查。

跨省无线电干扰由省无委办负责统一协调。

1.4  无线电台(站)合法使用的频率受到有害干扰后,设台单位应对所属无线电发射设备以及辐射无线电波的非无线电设备进行自查,采取有效措施避免产生自扰。经确认干扰来自系统外部后,向省无委办提出申诉。

2、无线电干扰申诉

    2.1  无线电干扰申诉方式主要为网上申诉,特殊情况时,可采用其他方式申诉。

    2.2  干扰申诉人应先在湖南无线电管理门户网站(网址:http://www.hnrm.gov.cn/hnwxd/)的无线电干扰申诉处理平台通过用户注册,然后以注册用户名登录进入,提交干扰申诉。提交干扰申诉应尽量详细填写《无线电干扰申诉表》。主要内容包括:设台单位(个人)情况、受干扰台站参数以及干扰情况等。其中必填栏目内容必须正确,否则不能受理干扰申诉。

有条件的干扰申诉人应当准备干扰频谱图或干扰录音等相关证据,以供无线电管理工作人员参考。

3、无线电干扰申诉受理

    3.1  自收到无线电干扰申诉之日起,无线电管理机构在1个工作日内,对无线电干扰申诉中受干扰的无线电频率及台(站)的合法性进行审查,并将审查受理结果通知干扰申诉人。

3.2  对受干扰的合法无线电频率及台(站),正式受理干扰申诉;对非法设置使用的无线电频率及台(站),其所受干扰不予受理并要依法查处;对已办理审批手续但存在违规行为的,责令改正后再受理干扰申诉。

4、无线电干扰排查

4.1  无线电干扰一般由干扰涉及地区无线电管理机构负责排查。对于严重危及人民生命财产安全或造成严重社会危害的重大无线电干扰,由省无线电监测站组织省无线电管理机动大队负责排查。

省及各市州无线电监测站负责承担相应的无线电干扰现场排查任务。

    4.2  无线电干扰申诉正式受理后,无线电管理机构应快速响应,及时联系干扰申诉人,了解情况,认真分析干扰原因,仔细排查,一般情况下应自受理干扰申诉之日起,7个工作日内找到干扰源。

4.3  如市州无线电管理机构在规定时间内不能确定干扰源,应向省无线电监测站申请支持,由省无线电监测站组织省无线电管理机动大队负责排查干扰。一般情况下,省无线电监测站应自接到申请支持之日起,7个工作日内找到干扰源,否则应请求其他单位或上级部门支援。确定干扰源后,由市州无线电管理机构负责处理。

4.4  无线电干扰申诉人应全面介绍干扰情况,时刻注意并报告干扰的变化,全过程积极配合、参与和协助无线电管理机构开展干扰排查工作。

5、无线电干扰处理

5.1  在处理无线电干扰时,一般按照属地管理的原则,由干扰源所在市州无线电管理机构进行处理,及时排除干扰。

5.2  市州无线电管理机构在干扰处理过程中不能排除干扰时,应向省无线电监测站申请支持。省无线电监测站组织省无线电管理机动大队赴市州查找到干扰源后,由市州无线电管理机构负责进一步处理。

5.3  处理无线电频率相互有害干扰,应当遵循带外让带内、次要业务让主要业务、后用让先用、无规划让有规划的原则;遇特殊情况时,报国家和省无线电管理机构协调、处理。

5.4  无线电台(站)及非无线电设备对其他无线电台(站)使用的频率产生有害干扰的,应当及时采取有效措施予以消除。对严重影响航空、铁路等安全运行或造成严重社会危害的干扰源,必须先停止使用。

5.5  对擅自设置、使用无线电台(站),违反国家规定研制、生产无线电发射设备,干扰无线电业务,随意变更核定项目,发送或接收与工作无关的信号,不遵守频率管理有关规定等行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无线电管理条例》和《湖南省无线电管理条例》给予处罚。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或《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的,移送公安部门处理。

5.6  负责干扰查处的市州无线电管理机构应在干扰处理工作完成后2个工作日内,对干扰查处情况进行总结,提交干扰查处报告,报省无委办结案。干扰处理结果应在形成之日起5工作日内告知干扰申诉人。干扰申诉人对干扰处理结果如有意见,应在5工作日内向无线电管理机构反映。

省无委办将根据实际需要,向相关部门通报干扰查处情况。

6、监督协调

6.1  省无委办负责对无线电干扰查处工作全程的监督协调,对每一工作环节的时限要求、责任履行情况等进行督促考核,及时协调解决无线电干扰查处过程中出现的问题。

6.2  各级无线电管理机构要加强日常监督检查,加强与设台单位沟通协调,认真研究用频特点,制定和完善干扰查处应急预案,主动采取有效措施,积极保护电磁环境,建立健全无线电干扰查处工作长效机制。

7、其他

7.1  本规定由省经济和信息化委员会负责解释。本规定自201854日起施行,有效期5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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