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现在所在的位置 : 首页 > 信息公开 > 人事信息
分享到:
关于做好2016年度职称评审工作的通知( 湘人社发〔2016〕39号)
文件名称: 关于做好2016年度职称评审工作的通知( 湘人社发〔2016〕39号)
索引号: 4305000026/2016-00067  
公开目录: 人事信息 公开责任部门: 工业和信息化局
发文日期: 2016-08-03 公开形式: 主动公开
生效日期 : 2016-07-15 有效期: 永久

湘人社发〔201639

关于做好2016年度职称评审工作的通知
各市州、省直管县(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省直有关厅局、各省属高等院校人事(职改)部门:
为认真做好2016年度职称评审工作,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申报要求
(一)事业单位的高级职称申报
事业单位原则上应完成岗位设置且有空缺岗位,并在核定的岗位结构比例内对空缺岗位(专业)组织差额申报。
1、事业单位有空缺岗位的,根据岗位设置和人员聘任情况,合理确定申报评审职数,由市州、省直厅局、省属本科院校汇总填写《2016年度事业单位高级职称评审职数申报核准汇总表》(附件1)及2016年度事业单位政工专业高级职称评审职数申报核准表》(附件2)报省职改办。
2、事业单位无空缺岗位的,原则上不得组织申报。但以下情况可由单位提交专项报告经市州、省直厅局、省属本科院校同意后报省职改办。
1)国家或省重大科研专项、重点学科、战略性新兴产业等急需紧缺人才,确实需要申报的,由所在单位提交专项报告并填写《2016年度事业单位急需紧缺人才高级职称评审职数申报核准表》(附件3)、《2016年度事业单位急需紧缺人才申报高级职称花名册》(附件4)。
2)按照退多补少的原则,单位可根据现在岗在聘2017年底前退休的高级职称人数,提交专项报告并填写《2016年度事业单位退多补少高级职称评审职数申报核准表》(附件5)、《事业单位高级专业技术岗位2017年底前退休人员花名册》(附件6)
3、高校、科研院所等事业单位专业技术人员离岗创业的,经原单位同意,可在3年内保留人事关系,与原单位其他在岗人员同等享有参加职称评聘等方面的权利。
4、普通高校、科研院所、职业学校等事业单位对开展农村科技公益服务的科技特派员,在5年时间内实行保留原单位优先晋升职称的政策,其工作业绩纳入科技人员考核体系;对深入农村开展科技创业的,在5年时间内保留其人事关系,与原单位其他在岗人员同等享有参加职称评聘等方面的权利。
5、为促进双师型素质教师队伍建设,高等学校、技工院校、中等专业学校教师已有职称并聘任在岗,申报同一等级另外一个系列(专业)职称,不受所在单位评审职数限制。
6、事业单位根据省职改办核准的各系列年度高级职称评审总职数,自行确定申报岗位(专业),并按照对岗申报的要求,在符合本岗位(专业)申报条件的人员中原则上按不低于12的比例组织差额推荐。市州、省直厅局、省属本科院校根据所属单位各系列的专业申报情况,填写《2016年度事业单位    系列(专业)高级职称评审职数申报专业备案表》(附件7)报省职改办备案。
7、凡被单位聘用,且已纳入该单位岗位设置管理范围的专业技术人员,均由所在单位申报职称,不得通过其他单位或人才流动服务机构申报。否则取消其参评资格或已获职称,并予以通报批评。
凡被单位聘用(含高校),但未纳入该单位岗位设置管理范围的专业技术人员,已进行人事代理的,由县及县以上政府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人才流动服务机构负责职称申报;未进行人事代理的,先到县及县以上政府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人才流动服务机构进行人事代理后再申报。申报时还须提供由聘用单位出具的受聘者未纳入岗位设置管理范围的证明。申报材料须由受聘单位和人才交流中心共同审核和签章。
(二)非事业单位的高级职称申报
非事业单位根据单位实际和发展需要,按照优中选优的原则,严格对照职称评审条件择优推荐申报。
1、具有人事档案管理权的非事业单位(国有企业、改制成国有企业的科研院所等)专业技术人员申报职称按原办法执行。
2、民办教育机构、非公企业人员、国有企业临时聘用人员和社会流动人员等,已进行人事代理的,由县及县以上政府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人才流动服务机构负责职称申报;未进行人事代理的,须到县及县以上政府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人才流动服务机构进行人事代理后再申报。
根据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关于加强和改进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领域公共服务的意见》(人社部发〔201644号)精神,人才流动服务机构一律不得将职称评审与档案保管相挂钩,进行捆绑收费或隐性收费。
二、资格初审要求
(一)专业技术人员要严格自律。专业技术人员在申报专业技术职称时,应增强自律意识,诚信参评,严格按照有关规定要求,实事求是地总结自己的工作业绩,如实填报、提供有关申报材料,不得弄虚作假。要认真填写《专业技术职称申报人员诚信承诺书》,做出书面承诺,所在单位负责人要签名负责。凡申报人员和所在单位未承诺的申报材料,一律不予受理。
(二)所在单位要严格把关。所在单位(人才流动服务机构)人事职改部门要对申报人员提供的学历、资格证、外语、计算机、继续教育、奖励等各类证书和论文、著作、业绩成果、相关证明和佐证材料等的原件和复印件严格进行审核确认,对申报人员相关表格填写的内容仔细进行核对,严防弄虚作假。学历要通过学信网(http://www.chsi.com.cn/xlcx/)或技工院校毕业证书查询系统或教育部留学服务中心国(境)外学历学位认证结果查询系统进行验证。论文要通过万方数据资源系统、重庆维普中文科技期刊数据库、清华同方中国知网等进行检索查重,或在经国家新闻出版广电总局批准的期刊出版单位的网站上进行检索查重。业绩成果要验证在项目、工程项目规划、设计等活动中发挥作用的证明、完整的课题组立项证明材料、结题证明材料(或鉴定证书)等。奖励证书要验证颁奖部门下发的获奖文件,以及课题组报奖的材料,属于集体奖励的项目还要验证申请人员参与项目程度的相关佐证材料。所在单位人事职改部门按照上述要求验证申报材料后,经办人和负责人应在《申报专业技术职称送审材料审核责任卡》上签字盖章。申报人员呈报的相关材料,须按要求在所在单位进行公示,时间不少于5个工作日。
(三)职改部门要严格资格初审。各市州、省直主管部门职改办要按照相关规定,高度重视资格初审工作,层层建立责任制,制定工作规范,加强网上查询验证、调查核实,不当二传手,责任不上推、矛盾不上交。要严格谁审核,谁签名,谁负责的管理制度,工作人员对申报材料初审后,要签字负责,并加盖公章。凡未按要求签名和加盖公章的申报材料,一律视为无效材料,省职改办不予受理。凡因资格初审不严造成不良影响的,将在职称管理绩效考核工作项内予以扣分或通报,并追究相关人员责任。
三、评审要求
(一)进一步规范评审程序。各系列(专业)、高等院校要重视对评审工作运行过程的管理,精心部署,严密组织。要在规定的评审权限、评审专业范围内,坚持政策标准和保密纪律,根据核准的评审职数和评审方案,严格按照审阅材料、组织答辩、量化计分、民主评议、投票表决的步骤进行规范评审,确保评审工作合法有效。未按规定进行评审的,其评审结果一律不予确认;造成重大不良影响的,将予以通报。
(二)进一步完善评价标准。各系列(专业)、高等院校要依据国家和省有关职称政策,根据工作实际,进一步修订量化评价标准,完善由业绩、能力、知识、品德和贡献等要素构成的职称评价指标体系。要细化各类评审要素,按照行业特色、专业特点调整量化权重,引导专业技术人员不断立足本职岗位创新创业。要强化科技成果的转化,真正形成评价与使用相结合,解决当前存在的评价与使用两张皮现象,充分调动广大专业技术人员在创新驱动战略中的积极性和创造性。
(三)进一步健全评价方式。要根据不同类型、不同层级专业技术岗位的特点,不断改进和创新人才评价方法和手段,增强评价工作的针对性和科学性,根据不同类型专业技术人员的特点,继续采用笔试、考察、人机对话、论文盲评、教学测评等多种手段及定量与定性相结合的方式对参评人员的专业水平和能力进行综合评价,不得采取单一方式单一环节进行评审。对申报正高级职称、破格申报副高级职称的人员要进行面试答辩。有条件的还可以探索抽取异地评委、实行异地评审等方式,增强评价结果的公信力。
(四)进一步严肃评审纪律。各系列(专业)、高等院校要继续认真排查职称评审中易滋生腐败的风险点,采取切实可行的措施,排除各种干扰,实行集中封闭评审,要对弄虚作假、道德失范、行为不廉等违纪违规行为从严处理。是参评对象的,要中止其参评资格,取消评审结果;是评委的,要立即中止其评审行为,清除出评委队伍;是工作人员的,要清退出评审现场,责成单位严肃处理。评审全过程主动接受内部监督和外部监督,确保评审规范有序、公平公正。
(五)继续实行比例与职数控制。2016年度高级职称评审通过率控制在正高40%以内,副高55%以下。评委会在投票表决时,还须将事业单位的参评人员与核准的评审职数(对应申报专业备案表)进行核对,不得跨专业、超职数评审。
四、时间要求
12016年度全省高级职称申报材料集中呈报时间为92830日,专业技术人员在930(接收申报材料截至日)前达到退休年龄的,不再提交职称申报材料,也不接受其参评。
2、申报材料的时效均截止到930,其后取得的职称外语等级考试成绩通知书、计算机应用能力证书、学历证书、继续教育证明、论文著作、获奖证书、发明专利证书、业绩成果等,不作为2016年度高级职称评审的有效材料。其中,论文发表时间以版权页所载日期为准。
3、提交事业单位申报高级职称评审职数核准表(附件16)和专项报告的时间为71687。事业单位提交申报材料时,还须提供高级职称评审职数申报专业备案表(附件7)。
4、各系列(专业)职改办须在开评前7个工作日内向省职改办提交评审方案及评委抽取需求;评审结束后15个工作日内向省职改办报送评审结果。2016年度高级职称评审工作完成时间为1231以前,具体按照《2016年度各系列(专业)高评会评审工作时间安排计划》进行,如遇特殊原因确需调整评审时间的,须提前向省职改办报告。
五、其他事项
 1、我省今年将全面推开中小学教师职称制度改革,具体组织实施工作按照国家、省里的要求和部署进行。
2、为贯彻落实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国家卫计委《关于进一步改革完善基层卫生专业技术人员职称评审工作的指导意见》(人社部发〔201594号)精神,我省自2016年起,组织开展基层卫生专业技术人员高级职称评审工作(简称基卫高,文件另行制定)。
3、各高等院校2016年度教授、副教授及高级实验师职称的申报评审工作按照《关于印发〈湖南省高等学校教师系列专业技术职称(职务)评审工作改革实施方案(试行)〉的通知》(湘教发〔201458号)有关规定执行。申报材料时效、评审截止时间等具体要求,执行本《通知》规定。获得评审权的高校组织开展评审工作时,评委须从省职改办行文确认的新的高级职称评委库中随机抽取。同时,已连续担任20142015年度评委的,不得再担任2016年度评委(评委主任除外)。
4、在交通工程专业下新增城市轨道交通与运输工程子专业,土建工程专业新增市政公用工程工程建设白蚁防治子专业。将交通工程专业下设的子专业公路桥梁调整为公路桥梁与隧道,林业工程专业下设的子专业白蚁防治调整为林业白蚁防治
5、根据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关于推进技工院校改革创新的若干意见》(人社部发〔201496号)及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关于贯彻落实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关于推进技工院校改革创新的若干意见〉的实施意见》(湘人社发〔201546号)精神,技师学院高级工班、预备技师(技师)班毕业生,参加职称评审按照全日制大专学历享受相应待遇政策。技师学院取得高级工以上职业资格的工程技术类专业毕业生,可按有关规定参加专业技术人员职称评聘。高级技工学校、技工学校毕业生按照全日制中专学历享受相应待遇政策。
    6、援藏援疆专业技术人员及援外医疗队人员申请享受高级职称评审相关优惠政策,按照省委组织部、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省卫计委《关于进一步明确援藏援疆专业技术人员及援外医疗队
人员高级职称评审优惠政策有关事项的通知》(湘人社函〔2016121号)有关规定执行。
7、部队转业和党政机关调入企事业单位从事专业技术工作的人员,首次申报职称,不受资历、原有无职称和外语成绩限制,可比照我省同类专业技术人员的条件执行。其在原单位取得的工作业绩与成果一并视为专业技术业绩。
8、探索开展科研院所科技人员职称评价改革,下放省农科院自科系列正高级职称评审权。省农科院根据农业科研人员的特点,分类制定评价标准。按照职称评审的相关规定和核定的岗位总职数,制定本院年度评审方案,自主确定年度评审岗位职数,自主进行资格审查,自主组建评委会,在院纪检监察部门的监督下评委从按要求组建的评委库中随机抽取,自主实施评审。
9、根据国家简政放权、管理重心下移和提高行政效能的有关精神,对实行以考代评的专业,在已下放卫生、会计、土建初中级专业技术资格考试资格审查及确认发文权限的基础上,向市州下放初中级经济、统计、审计、翻译、计算机技术与软件(含高级)、等专业技术资格考试资格审查及确认发文权。省职改办将建立定期抽查复核和绩效考核制度,加强对市州职改部门资格审查过程和确认发文结果的监督检查。
10、加快推进互联网+人社行动计划,推动信息互联互通、开放共享,湖南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公共服务网湖南省职称证书查询系统(http://222.240.173.82:8088/position/query/)可提供全省高级职称证书信息查询。各市州应加大提供初中级职称证书信息网络查询的服务力度。
11、为进一步强化职称申报信用约束,2016年起启用新版《专业技术职称评审表格》,表格新增《专业技术职称申报人员诚信承诺书》及《专业技术职称材料申报公示表》等内容,请在湖南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公共服务网湖南职称申请表格栏目中下载。
12、个人和单位可在湖南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公共服务网湖南职称最新通知栏目中下载2016年度高级职称申报材料资格审查要求及相关系列(专业)评审材料相关要求。
2016年度全省职称评审工作相关事项,之前文件与本通知不一致的,以本通知为准。本通知未重复明确的事项,依照之前文件中的有关规定执行。职称评审工作政策性强,涉及面广,社会关注度高。各地、各部门要高度重视并切实加强职称政策的宣传及解释工作,注重工作协调与沟通,及时掌握舆情和社会反映,稳妥处理实施过程中遇到的问题,确保今年职称评审工作平稳推进,按时圆满完成。
                   22016年职称评审通知中级附件8-13
湖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2016628
扫一扫在手机打开当前页
首页 | 收藏本站 | 联系我们 | 免责声明 | 网站地图

联系电话:0739-5363310

版权所有:邵阳市工业和信息化局 Copyright © 2011 - 2020 All Rights Reserved
主办单位:邵阳市工业和信息化局 承办单位:邵阳市工业和信息化局 湘ICP备06007413号
湘公网安备 43050202000153号 网站标识码:4305000026

主办单位:邵阳市工业和信息化局

联系电话:0739-536331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