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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南省工业企业自愿性清洁生产
审核验收规范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推进我省工业企业清洁生产工作,规范自愿性清洁生产审核行为和验收程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清洁生产促进法》、《湖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清洁生产促进法>办法》,制定本规范。
第二条 本规范所称自愿性清洁生产审核验收是指在鼓励工业企业自愿开展清洁生产审核、编制清洁生产审核报告的基础上,依据相应的标准和程序,对工业企业开展清洁生产审核基本情况、清洁生产方案实施情况、清洁生产方案实施效益和清洁生产水平进行全面审查、核实和评定的过程。
第三条 省经济和信息化委员会(以下简称“省经信委”)负责全省自愿性清洁生产审核验收的组织管理工作。各市(州)及省直管试点县经信部门配合省经信委做好本辖区内企业验收的组织管理工作。
第二章 验收申请
第四条 申请自愿性清洁生产审核验收的工业企业应具备以下条件:
(一)符合国家和省相关产业政策,没有使用国家明令淘汰的落后生产工艺装备,没有生产国家明令淘汰的落后产品;
(二)清洁生产审核报告已通过省经信委组织的专家评审;
(三)实施清洁生产方案并取得经济和环境效益;
(四)污染物排放符合国家、地方和行业标准;
(五)有健全的清洁生产工作机构,制定了清洁生产规章制度、激励机制和持续清洁生产工作计划。
第五条 申请自愿性清洁生产审核验收的工业企业应提交《湖南省工业企业自愿性清洁生产审核验收申请表》(附表1,一式三份),报所在市(州)或省直管试点县经信部门。
市(州)经信委或省直管试点县经信部门进行核实并汇总后,将单个企业验收申请表及《湖南省工业企业自愿性清洁生产审核验收申请汇总表》(附表2)一并报送省经信委。
第三章 现场验收
第六条 省经信委在省清洁生产专家库中选取专家成立验收专家组,组织开展现场验收。
第七条 自愿性清洁生产审核验收依照国家清洁生产评价指标体系和清洁生产标准进行;国家尚未公布清洁生产指标体系和清洁生产标准的行业,应在污染物排放达标的基础上,参考国内同行业先进水平。
第八条 企业应积极配合现场验收工作,安排清洁生产负责人参与验收,提前准备好汇报材料及其它相关资料,主要包括:
(一)清洁生产审核报告;
(二)审核报告中所附相关证照及监测(检测)报告原件;
(三)清洁生产方案实施情况的说明;
(四)清洁生产方案实施的相关证明材料:项目备案文件、合同、报表、财务凭证等。
第九条 现场验收程序。
(一)听取汇报:验收专家组听取企业清洁生产负责人汇报清洁生产审核基本情况、清洁生产方案实施情况、取得的效益以及持续清洁生产计划等;
(二)审查资料:审查企业出具资料的真实性、规范性和完整性;
(三)考察现场:按照企业生产工艺流程进行实地考察,重点核实清洁生产中/高费方案实施情况,考察安全防护措施和环境治理设施运行情况,检查生产现场“跑、冒、滴、漏”现象;
(四)形成意见:验收专家组按照《湖南省工业企业自愿性清洁生产审核验收评分表》(附表3)对企业进行现场评分,并形成现场验收意见。
第四章 验收结果
第十条 省经信委结合验收专家组现场验收意见,综合平衡确定验收结果,在省经信委官方网站上公示7个工作日。
第十一条 自愿性清洁生产审核验收结果分为“优良”、“合格”和“不合格”三个档次。
评分80分(含)以上为“优良”;评分高于60分(含),低于80分为“合格”;评分低于60分或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企业,其验收结果为“不合格”:
(一)企业实际情况与审核报告明显不符,存在弄虚作假行为;
(二)中/高费方案均未实施;
(三)存在重大安全隐患或环境风险,且未制定完善的应急预案。
第十二条 清洁生产审核验收结果“不合格”的企业,按要求完成整改后,可于次年提交中/高费方案实施证明材料,按程序重新申请清洁生产审核现场验收。
第五章 监督管理
第十三条 验收专家应为开展清洁生产审核验收工作的企业保守商业及技术秘密。
第十四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有权向有关部门举报、揭发企业清洁生产审核中的弄虚作假行为。
第六章 附 则
第十五条 本规范由省经信委负责解释,自发布之日起实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