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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南省工业企业自愿性清洁生产
审核报告评审规范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本规范所称自愿性清洁生产审核报告评审,是指在企业自愿开展清洁生产审核、编制清洁生产审核报告的基础上,按照相应的标准和程序,对清洁生产审核报告进行全面评估审核的过程。
第二条 湖南省经济和信息化委员会(以下简称"省经信委" )负责组织全省工业企业自愿性清洁生产审核报告评审工作。
第二章 评审程序
第三条 申请评审的自愿性清洁生产审核报告应由报告编制单位在规定时间内提交至省经信委。
第四条 省经信委从清洁生产专家库中随机抽取评审专家,根据行业类别分组对审核报告进行评审。
第五条 省经信委在评审会召开前3个工作日内,将待评审的清洁生产审核报告送达评审专家进行预审。评审专家依据《工业企业自愿性清洁生产审核报告编制技术规范》(DB43/T 1129-2015)、清洁生产行业标准/指标体系、清洁生产相关法律法规等,对审核报告格式、清洁生产水平、审核重点、物料平衡、方案可行性等方面进行综合评审,填写《湖南省工业企业自愿性清洁生产审核报告评审专家预审意见表》(附表1)和《湖南省工业企业自愿性清洁生产审核报告综合评分表》(附表2)
第六条 省经信委在评审会召开前将评审时间与地点安排告知报告编制单位。
第七条 省经信委节能处负责人主持评审会议。
第八条 评审会主要流程如下:
(一)主持人介绍参会人员,宣布评审会纪律,推选专家评审组组长。
(二)专家组长主持评审工作,宣布评审会主要流程及相关注意事项。
(三)报告编制单位汇报审核报告编制情况,汇报内容应包括:企业简介、企业主要生产工艺流程及存在的主要问题、主要清洁生产方案介绍、清洁生产审核总结。
(四)评审专家对审核报告存在的问题进行提问,与编制单位或企业负责人进一步交流。
(五)各评审专家按照评分标准对审核报告独立评审打分,审核报告最终得分为各专家打分的平均分。
(六)专家组长计算审核报告得分、汇总专家意见并公布本轮评审结果。
第三章 评审结果
第九条 根据审核报告得分情况,评审结果分为四类:“通过”、“修改通过”、“重大修改”、“否决”。
第十条 得分高于90分(含)的,评审结果为“通过”。编制单位应根据专家评审意见对审核报告进行完善,于评审结束后5个工作日内提交审核报告。
第十一条 得分高于80分(含)且低于90分的,评审结果为“修改通过”。编制单位应依据专家评审意见对审核报告进行修改,于评审结束后5个工作日内提交审核报告并附修改索引。
第十二条 得分高于60分(含)且低于80分的,评审结果为“重大修改”。编制单位依据专家意见对审核报告进行重大修改,于评审结束后15个工作日内提交审核报告并附修改索引。由省经信委组织专家重新评审。
第十三条 得分低于60分的,评审结果为“否决”。编制单位不得再承担该企业的清洁生产审核咨询工作。
第四章 评审专家库管理
第十四条 清洁生产专家库由省经信委公开向社会征集专家,根据实际工作需要,适时进行增补和调整,实行动态管理制度。
第十五条 评审专家有以下情况的,不再列入专家库。
(一)收受审核报告编制单位的礼品礼金;
(二)存在恶意刁难编制单位的行为;
(三)未按要求遵守相关保密规定;
(四)未认真审阅报告,填写专家预审意见明显不合理,出现3次以上打分结果与平均分值相差大于20分;
(五)专业能力水平达不到评审要求。
第五章 监督管理
第十六条 工业企业自愿性清洁生产审核报告评审严禁向审核报告编制单位收取任何费用,严禁收受任何形式的礼品礼金。
第十七条 承担清洁生产审核报告评审的专家执行回避制度,不得对其曾经提供过清洁生产技术服务的单位进行报告评审。
第十八条 各级经信部门、参评专家以及审核报告编制单位应为实施清洁生产审核的企业保守商业及技术秘密。
第六章 附则
第十九条 本规范由省经信委负责解释,自发布之日起实施。